商用及工業樓宇 - 聯合出售物業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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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目標
- 如以下任何一個重要目標未能達到,已開展的中介項目將會被終止:
- 由項目開展日期起計9個月(如申請地盤內的單位數目多於100戶,則為12個月)內,簽訂中介協議的業主其所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必須達到聯合出售門檻*。
- 由達到上述第1(a)段提及的重要目標起計5個月內,簽訂聯合出售協議的業主其所擁有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總數,必須達到聯合出售門檻*,並且舉行聯合出售拍賣或招標。
* 聯合出售門檻 每一地段內業主所擁有的不分割份數達到: (A) 90%不分割份數;或 (B) 80%不分割份數,倘若: (I) 該地段上每一單位,均代表多於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10%(就此提述的地段類別而言,如(a)某建築物中的任何單位,在2010年4月1日或之後再劃分為2個或多於2個單位;及(b)該項劃分並不涉及(i)改變該建築物的任何公用地方的面積;或(ii)改變任何人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則下就該建築物的公用地方及設施所負的法律責任,該等單位須視為單一個單位);或 (II) 該地段上所建每所建築物,均於項目開展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獲發出佔用許可證。 (III) 該地段並非位於「工業」地帶,而該地段上所建的每所建築物(a)均屬工業建築物;及(b)均於項目開展日期之前最少30年前獲發出佔用許可證。 - 即使未能達到上述重要目標,在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下,本公司可能會為業主提供一次機會將集合所得的業權聯合出售。
- 簽訂聯合出售協議的業主(「參與業主」)必須以其同意的底價聯合出售其物業,並根據其同意的攤分比率表攤分所得的收益。底價和攤分比率將由本公司為參與業主委聘的獨立估價顧問釐定。
- 聯合出售協議所涵蓋的物業將會售予在拍賣或招標中出價最高而又達到底價的買家。拍賣或招標亦必須在本節第1(b)段提及的5個月內進行。
聯合出售拍賣或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