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及工業樓宇 - 申請資格
- 在每一個申請內,申請業主須共同擁有申請地盤內有關各地段不少於下述百分比的不分割份數:
- 若申請地盤內只有一幢樓宇及一個地段,申請業主須共同擁有該地段內不少於50%不分割份數;
- 若申請地盤內只有一幢樓宇及建於兩個或以上地段,申請業主須共同擁有每個地段不少於50%不分割份數;
- 若申請地盤內有多於一幢樓宇及建於兩個或以上地段,有關申請業主須共同擁有其樓宇所座落的每個地段不少於50%不分割份數。若其中一幢樓宇由一條共用樓梯與另一幢樓宇連接,申請業主在其中一幢樓宇所座落的地段擁有的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和在另一幢樓宇所座落的地段的申請業主擁有的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相加之後的平均數不少於50%。
- 申請地盤內的大部分樓宇(即多於50%地盤面積上的樓宇)在市建局的樓宇狀況調查中必須被界定為「失修」或「明顯失修」;同時,並沒有樓宇被界定為「尚可」。若有需要,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顧問公司會進一步勘察樓宇狀況。
- 若申請地盤所屬的區內有成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諮詢平台」),這些地盤應位於「諮詢平台」所識別的「重建區」之內(或最少不是位於「諮詢平台」所建議的「保育區」內)。
- 申請地盤不可在市建局已開展的重建項目範圍之內。
- 申請地盤內的樓宇須屬於下列其中一類:
- 商用樓宇
申請地盤內的每幢樓宇的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允許該樓宇全部作非住用用途(不包括工業用途);或
- 工業樓宇
• 申請地盤內的每幢樓宇的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允許該樓宇全部或部分作工業用途,及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核准的法定圖則,申請地盤不是位於「工業」地帶。 - 若申請地盤曾經因為未能通過本公司的財務可行性評估而不被接納,則申請業主不可於本公司發出不接納其申請通知信日期的一年內就該同一地盤再次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