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及工业楼宇 - 联合出售物业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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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目标
- 如以下任何一个重要目标未能达到,已开展的中介项目将会被终止:
- 由项目开展日期起计9个月(如申请地盘内的单位数目多于100户,则为12个月)内,签订中介协议的业主其所拥有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总数,必须达到联合出售门槛*。
- 由达到上述第1(a)段提及的重要目标起计5个月内,签订联合出售协议的业主其所拥有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总数,必须达到联合出售门槛*,并且举行联合出售拍卖或招标。
* 联合出售门槛 每一地段内业主所拥有的不分割份数达到: (A) 90%不分割份数;或 (B) 80%不分割份数,倘若: (I) 该地段上每一单位,均代表多于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10%(就此提述的地段类别而言,如(a)某建筑物中的任何单位,在2010年4月1日或之后再划分为2个或多于2个单位;及(b)该项划分并不涉及(i)改变该建筑物的任何公用地方的面积;或(ii)改变任何人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则下就该建筑物的公用地方及设施所负的法律责任,该等单位须视为单一个单位);或 (II) 该地段上所建每所建筑物,均于项目开展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获发出占用许可证。 (III) 该地段并非位于「工业」地带,而该地段上所建的每所建筑物(a)均属工业建筑物;及(b)均于项目开展日期之前最少30年前获发出占用许可证。 - 即使未能达到上述重要目标,在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下,本公司可能会为业主提供一次机会将集合所得的业权联合出售。
- 签订联合出售协议的业主(「参与业主」)必须以其同意的底价联合出售其物业,并根据其同意的摊分比率表摊分所得的收益。底价和摊分比率将由本公司为参与业主委聘的独立估价顾问厘定。
- 联合出售协议所涵盖的物业将会售予在拍卖或招标中出价最高而又达到底价的买家。拍卖或招标亦必须在本节第1(b)段提及的5个月内进行。
联合出售拍卖或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