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及工业楼宇 - 申请资格
- 在每一个申请内,申请业主须共同拥有申请地盘内有关各地段不少于下述百分比的不分割份数:
- 若申请地盘内只有一幢楼宇及一个地段,申请业主须共同拥有该地段内不少于50%不分割份数;
- 若申请地盘内只有一幢楼宇及建于两个或以上地段,申请业主须共同拥有每个地段不少于50%不分割份数;
- 若申请地盘内有多于一幢楼宇及建于两个或以上地段,有关申请业主须共同拥有其楼宇所座落的每个地段不少于50%不分割份数。若其中一幢楼宇由一条共用楼梯与另一幢楼宇连接,申请业主在其中一幢楼宇所座落的地段拥有的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和在另一幢楼宇所座落的地段的申请业主拥有的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相加之后的平均数不少于50%。
- 申请地盘内的大部分楼宇(即多于50%地盘面积上的楼宇)在市建局的楼宇状况调查中必须被界定为「失修」或「明显失修」;同时,并没有楼宇被界定为「尚可」。若有需要,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顾问公司会进一步勘察楼宇状况。
- 若申请地盘所属的区内有成立「市区更新地区咨询平台」(「咨询平台」),这些地盘应位于「咨询平台」所识别的「重建区」之内(或最少不是位于「咨询平台」所建议的「保育区」内)。
- 申请地盘不可在市建局已开展的重建项目范围之内。
- 申请地盘内的楼宇须属于下列其中一类:
- 商用楼宇
申请地盘内的每幢楼宇的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允许该楼宇全部作非住用用途(不包括工业用途);或
- 工业楼宇
• 申请地盘内的每幢楼宇的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允许该楼宇全部或部分作工业用途,及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核准的法定图则,申请地盘不是位于「工业」地带。 - 若申请地盘曾经因为未能通过本公司的财务可行性评估而不被接纳,则申请业主不可于本公司发出不接纳其申请通知信日期的一年内就该同一地盘再次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