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用、商用及工業樓宇 - 中介項目的流程
- 本公司會在約10個月的時間內將已集合的土地業權聯合出售,以下流程為項目的各個階段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約6個月) |
第三階段 (約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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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遴選 |
簽訂中介協議達到聯合出售門檻* |
簽訂聯合出售協議 (本公司會代業主統籌聘請及監督顧問公司的服務並舉行聯合出售拍賣或招標註一) |
* 聯合出售門檻 |
每一地段內業主所擁有的不分割份數達到: |
(A) |
90%不分割份數註二;或 |
(B) |
80%不分割份數註二,倘若: |
(I) |
該地段上每一單位註三,均代表多於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10%;或 |
(II) |
該地段上所建每所建築物,均於項目獲選取日之前最少50年前獲發出佔用許可證;或 |
(III) |
該地段並非位於「工業」地帶,而該地段上所建的每所建築物(a)均屬工業建築物;及(b)均於項目獲選取日之前最少30年前獲發出佔用許可證。 |
- 即使未能於項目最後限期前達到上述的聯合出售門檻,若所有中介協議業主要求並在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下,本公司可為中介協議業主提供一次機會將集合所得的業權聯合出售。
- 在達到第二階段後,本公司會代表中介協議業主委聘獨立估價顧問,協助釐定底價和攤分比率。在所有中介協議業主同意釐定的底價和攤分比率後,中介協議業主須簽訂聯合出售協議(「聯合出售協議業主」),一致同意底價聯合出售其物業,並根據其同意的攤分比率表攤分所得的收益。
- 聯合出售協議所涵蓋的物業將會售予在拍賣或招標註一中出價最高而該出價又達到底價的買家。若出價未達底價,在聯合出售協議業主的要求下,本公司會考慮與最高標的買家進行協商以提高出價。
註一: |
除了公開拍賣或招標之外,本公司可能會因應個別地盤業權擁有情況或拍賣、招標結果而在申請業主授權後,採用協商方式將集合所得的業權聯合出售。 |
註二: |
按「如何申請」內第5(一)段的方法計算。 |
註三: |
「單位」指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文書中以某地段的某指明數目的不分割份數而描述的任何處所。 |